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05民初532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应发机电产品经销处,住所地二道区万兴房地产**楼门市房第**经营者:丁丹肖,经理。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绿丰源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凯利市场******。经营者:白杨,经理。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应发机电产品经销处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绿丰源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二道区绿丰源物资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二道区应发机电产品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董 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