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洪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跃宏,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审
第三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佳阳悦景馨都/div>
法定代表人:谭淞键。
上诉人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跃宏、原审第三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445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的工程地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因此,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