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特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住所地:西宁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韩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江,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系该支行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威,男,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系该支行副经理。
被
申请人:何永德,男,撒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
申请人:马选梅,女,回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何永德、马选梅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要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何永德、马选梅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桂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