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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395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赵玉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赵玉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行长。被执行人赵玉风,女,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诉赵玉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05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

一、被告赵玉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217.8元及利息701.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8日,自2016年11月29日起的逾期利息、罚息以90217.8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

二、原告对被告赵玉风购买的大众汽车牌豫C×××**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赵玉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赵玉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赵玉风名下银行存款99489.4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将被执行人赵玉风名下所有的豫C×××**大众牌轿车、豫C×××**长安牌汽车两辆予以查封;

三、限被执行人赵玉风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朱智勇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