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529号
原告:余平,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黄传秀,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余平与被告黄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余平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余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平负担。
审判员 张 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彬
书记员 伍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