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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21民初529号

余平与黄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平;黄传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529号

原告:余平,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黄传秀,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余平与被告黄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余平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余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平负担。

审判员 张 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彬

书记员 伍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