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002民初1139号
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魏莉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金鸿,汉族,成年人,现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退付原告庆阳裕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