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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30执恢8号

刘某某与朱晓辉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30执恢8号 刘某某、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30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9100元,承担执行费71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朱某某及时缴纳案件款49100元,并承担执行费712元。2019年2月20日已向申请人刘某某发放全部案件款,申请人领取案件款491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30执恢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2月2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