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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刑初295号

辛立永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辛立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刑初29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立永,男,1983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人辛立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9〕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立永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立永于2017年8月9日晚,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的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碧溪新区溪南村凌巷(2)仲家角76号出发,沿梅横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虞东公路立交桥下时,与电动车驾驶人丁某发生相撞,致被害人丁某腿部受伤,后案发。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辛立永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法医鉴定,丁某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被告人辛立永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立永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辛立永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辛立永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立永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立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耿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