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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6民初324号

孙德伟与刘艳春、崔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德伟;刘艳春;崔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6民初324号原告孙德伟,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艳春,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崔国霞,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伟与被告刘艳春、崔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德伟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德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减半收8250.00元,由原告孙德伟负担。

审判员  关大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