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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226民初3号

熊丽与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丽;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6民初3号

原告:熊丽,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康平,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原告熊丽与被告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熊丽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丽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康平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熊丽负担。

审判员  胡坤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和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