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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647号

天津市蓟县娇玉小吃部与杨泽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娇玉小吃部;杨泽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647号

原告:天津市蓟县娇玉小吃部,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县官庄镇塔院村。经营者:盛杰,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龙(盛杰之子)。

被告:杨泽光,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天津市蓟县娇玉小吃部与被告杨泽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娇玉小吃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艾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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