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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执保148号

张忠歧、张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忠歧;张旭;张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执保148号

申请人:张忠歧,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张旭,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张颖,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张忠歧与被申请人张旭、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忠歧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旭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金都小区高层B座2102-2202室楼房一套以及被申请人张颖名下的冀J×××**号汽车价值在295311元内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忠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旭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金都小区高层B座2102-2202室楼房一套。

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刘金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于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