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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2民初1号

凌冰与付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冰;付声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302民初1号

原告:凌冰,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付声宇,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凌冰(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付声宇(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200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累计欠原告6560元,该款项包含借款及向原告购买货物所欠付的货款,被告已经偿还1500元,尚欠5060元。被告2018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在12月14日归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一份借条,证明欠款事实。被告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欠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其本人出具的借条确认的金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已经偿还1500元,尚欠5060元,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仅支持5060元,超出该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声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凌冰人民币5060元;

二、驳回原告凌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声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正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暨立春

书记员宋思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