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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02执1667号

冷占武、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占武;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杨春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2002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冷占武,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执行人: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住所地绥中县文化路启运家园。 投资人:杨春融。

被执行人:杨春融,男,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蒙古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冷占武申请执行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杨春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川2002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杨春融银行账户上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杨春融价值125,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杨春融的合法收入1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萍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