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民初45号
原告:何畔,女,汉族,生于1994年9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于洪,男,汉族,生于1993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何畔与被告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何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8日,被告先后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借款方式为微信转账支付。2018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2018年12月19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全面提供被告于洪身份情况的证据,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亦无补正措施,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何畔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向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冯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