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91民初707号

郭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1民初707号

原告:郭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刘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