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1民初707号
原告:郭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刘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