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2民初920号

孙红杰与赵伟东、田洁、孙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4-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红杰;赵伟东;田洁;孙绍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522民初920号 原告孙红杰,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赵伟东,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 被告田洁,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科现住同上(系被告赵伟东妻子)。 被告孙绍杰,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科左后旗。 原告孙红杰与被告赵伟东、田洁、孙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杰,被告赵伟东、孙绍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被告赵伟东、田洁因生意急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3分,月结息,由被告孙红杰为其借款提供长期担保,并由三被告出具借据一枚。此后于

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十月二十三日偿还4000元,现尚欠本金21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2620元,并要求诉后利息按2分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伟东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田洁未到庭应诉。 被告孙绍杰承认为赵伟东、田洁借款提供担保。 本院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被告赵伟东、田洁因生意急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3分,月结息,由被告孙红杰为其借款提供长期担保,并由三被告出具借据一枚。此后于

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十月二十三日偿还4000元,现尚欠本金210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合理利息。被告赵伟东、田洁既是夫妻关系,又是共同借款人,故应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共同偿还。被告孙绍杰是借款担保人,故应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赵伟东、田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红杰欠款本金21000元,利息从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按年利率24%(2分)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被告孙绍杰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被告赵伟东、田洁负担,被告孙绍杰负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66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天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灵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