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881刑初5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根山,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钟祥市。2011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在河南省淅川县被抓获,次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玉喜,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邵文柏,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8)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根山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根山及其辩护人杨玉喜、邵文柏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全根山利用其照看农田的便利,擅自将钟祥市汉江遥堤旧口镇沙港村段丁坝(土地使用者为钟祥市汉江修防总段)坝角的黄土挖走1014方,变卖获利7800元。经钟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全根山盗挖的黄土价值人民币5881元。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全根山在河南省淅川县老城镇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全根山已退清所得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根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拖土记录、钟祥县遥堤围堤志、遥堤土地划界确权资料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汉江遥堤上下丁坝功能的补充说明,缴款票据,(2011)钟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吴某、刘某1、刘某2、侯某1、全某、贾某、高某、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全根山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根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挖泥土并销售获取赃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根山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全根山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全根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全根山已退清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根山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上述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全根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伍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