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933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
负责人:王志强,行长。
被
申请人:刘宏,女,汉族,住太原市。
被
申请人:宋宝俊,男,汉族,住太原市。
被
申请人:山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瑞军。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宏、宋宝俊、山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宏、宋宝俊、山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6849.3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刘宏、宋宝俊、山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6849.32元的银行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等值收入。 二、如上一项不足,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宏、宋宝俊、山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4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预交,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