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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11民初148号之一

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保苍、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保苍;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11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姜斌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红,系单位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余保苍,男,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余保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保苍、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保苍、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保苍、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侯庆原

人民陪审员 赵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