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11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姜斌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红,系单位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余保苍,男,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余保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保苍、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保苍、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保苍、阳泉市华耀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侯庆原
人民陪审员 赵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