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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3民初275号

原告董协栋与被告董协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协栋;董协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275号

原告:董协栋,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县义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协良,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安钢,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昔桥,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董协栋诉被告董协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董协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琼海市,碑林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董协良的户籍地在西安市碑林区XX城XX路XX段XX号XX号,属于西安市碑林区辖区。被告董协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琼海市,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董协良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董协良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颖茹

审 判 员  王 珍

人民陪审员  王学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