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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2民初142号

陈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9002民初142号

原告:陈某,住海南省琼海市。

被告:冯某,住海南省琼海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5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冯某因组装机器设备需要资金周转,于2018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每月3日前支付借款利息,但被告却违反约定,没有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支付9200元的事实;4.微信截图,证明fs18889756698微信号的使用人为被告本人。被告冯某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核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其庭审中的陈述笔录能形成证据链,并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当日,原告以微信转账及现金给付方式分别向被告支付借款9200元和5800元,共计15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也于当日向原告写下《借据》一张,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急用,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每月付息600元,若违约愿承担10%的违约金。借款人:冯某”。尔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4日前的借款利息。2018年5月中旬,原告电话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答应年底结清欠款,但一直没有兑现承诺。为此,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放弃向被告追讨违约金的主张。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涉案借款,双方对返还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2018年4月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经原告追讨借款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这是对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其行为是错误的。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为600元,即年利率为48%,已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但原告仅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即2018年3月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亦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冯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雷平

人民陪审员 吴花

人民陪审员 王国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嘉佳

书记员 文少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