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81民初167号
原告:黄裕祥,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厦门六里轩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远东。
被告:江门市仙仙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子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黄裕祥诉被告厦门六里轩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里轩茶叶公司)、江门市仙仙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仙茶叶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黄裕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六里轩茶叶公司退回购物款996元,赔偿9960元;2、判令被告仙仙茶叶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六里轩茶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商品描述详情清楚的声明“凡在本店交易中出现的交易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无果均由本店公司所在注册地相关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能接受请勿购买”。原告购买了本产品,视为同意本声明。因此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六里轩茶叶公司在其商品描述详情清楚的声明“凡在本店交易中出现的交易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无果均由本店公司所在注册地相关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能接受请勿购买”,原告购买了本产品,应视为原告与被告达成了书面选择管辖的协议,即: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同意由被告六里轩茶叶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厦门六里轩茶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安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小洁 代理
书记员 钦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