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1300号
原告:何廷江,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永新社区菜市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0946563-0。
法定代表人:熊涛,镇长。
第三人:王乾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何廷江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乾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廷江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陈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