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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民初1300号

何廷江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廷江;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人民政府;王乾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民初1300号

原告:何廷江,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永新社区菜市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0946563-0。

法定代表人:熊涛,镇长。

第三人:王乾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何廷江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乾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廷江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鑫

书记员陈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