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2民初592号之一
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万荣县城五一东街**。
法定代表人:聂新章,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树梅,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
申请人:杨栋,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树梅、杨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树梅、杨栋所有的7184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法院查控系统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在7184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树梅、杨栋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法院查控系统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 判 员 罗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溪竹
书 记 员 董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