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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2民初592号之一

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树梅、杨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树梅;杨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2民初592号之一

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万荣县城五一东街**。

法定代表人:聂新章,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树梅,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

申请人:杨栋,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树梅、杨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树梅、杨栋所有的7184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法院查控系统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在7184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张树梅、杨栋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法院查控系统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 判 员  罗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溪竹

书 记 员  董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