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皖0104民初2597号
原告:孙立荣,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俊俊,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洋,男,1991年11月3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外环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93160707P。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颂免,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孙立荣诉被告陆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立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7343.0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被告陆洋驾驶皖F×××××号小型客车,沿习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习友路与怀宁路交口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同方向行使的张增胜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增胜与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洋驾驶的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眶骨骨折、胸部损伤等多处损伤。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该起事故造成了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经查,皖F×××××号车辆在被告阳光财险宿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孙立荣80574元,上述款项直接转账支付至原告孙立荣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西县小庙镇账户(账号:62×××73); 二、被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返还被告陆洋13326元,上述款项直接转账支付至被告陆洋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账户(账号:62×××73); 三、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计1323元,由被告陆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戴晓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