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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466号

郑顺撑与林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顺撑;林训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民初466号

原告:郑顺撑,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林训剑,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郑顺撑诉被告林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郑顺撑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顺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顺撑负担。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卢之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