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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行终1867号

广州程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广州程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湘行终1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程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天安总部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程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凌云,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华,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焱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尹伟博,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审

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易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尔曼,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房炬,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妹辉,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程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氏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城区政府)、原审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望城区综合执法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月亮岛街道办)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初3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对长沙市望城区绕城高速月亮岛大桥西引桥下建筑物进行测量。2017年4月7日、4月10日,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对程氏劳务公司工作人员蔡佳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就上述建筑物进行调查。2017年4月10日,望城区政府办公室请示性公文处理单显示,望城区政府在长沙月亮岛文旅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呈报的《关于支持尽快拆除月亮岛上违建工棚及设施的请示》上作出过批示。2017年4月11日,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对程氏劳务公司作出《询问调查通知书》。2017年4月13日,《报警案件登记表》载明,蔡佳称有人强拆程氏劳务公司的房子;“民警处警现场经了解,系月亮岛街道城管在执法拆迁”。2017年4月13日和14日,经长沙市望城区滨水新城管委会申请、望城公证处公证的《月亮岛文旅投项目月亮岛上房屋、器材清点、登记、拆除、搬迁现场摄像》视屏截图显示,程氏劳务公司所属的临时建筑物及设施于2017年4月13日被强制拆除。另查明,2010年,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石长铁路增建二线开工建设,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为工程建设单位。2010年5月1日,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程氏劳务公司签订《桥梁承包合同》(合同号[2010]10号),将位于月亮岛的湘江特大(铁路)桥分包给程氏劳务公司施工。2016年1月18日,石长铁路增建二线交工通车,但铁路桥下的临时建筑物和设施没有拆除。2017年4月13日,桥下的临时建筑物和设施被强制拆除。程氏劳务公司认为是望城区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的强制拆除,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望城区政府对程氏劳务公司所属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程氏劳务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强制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二、涉案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的拆除主体是谁。

一、关于程氏劳务公司的原告资格问题。《月亮岛公益性停车场建设所涉拆迁相关问题会议纪要》《关于要求尽快拆除月亮岛特大桥下违章建筑的告知函》《关于“石长铁路增建二线站前3标指挥部第四项目部”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相互印证,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铁路线的工程建设单位;其将位于月亮岛上的湘江特大(铁路)桥建设工程分包给程氏劳务公司,涉案临时建筑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均由程氏劳务公司负责。望城区综合执法局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也证明,铁路通车后继续使用该临时建筑的也是程氏劳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以,涉案的临时建筑及设施由程氏劳务公司建设、使用和管理;程氏劳务公司与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二、关于拆除主体问题。虽然望城区政府在长沙月亮岛文旅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呈报的《关于支持尽快拆除月亮岛上违建工棚及设施的请示》上作出过批示,长沙市望城区滨水新城管委会申请望城公证处对《月亮岛文旅投项目月亮岛上房屋、器材清点、登记、拆除、搬迁现场摄像》进行公证,但因前者系文件批示而非组织行为,后者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作出的申请公证行为而非拆除行为,显然不能据此认定望城区政府组织或者参与拆除行为。故望城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从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及程氏劳务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对涉案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进行过测量,对程氏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进行过调查,并对程氏劳务公司送达过《询问调查通知书》。同时,对程氏劳务公司工作人员的《报警案件登记表》中载明,“民警处警现场经了解,系月亮岛街道城管在执法拆迁”。可见,程氏劳务公司所属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系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所拆除。而望城区综合执法局虽然被赋予集中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但除了履行一定的调查程序外,既没有对涉案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也没有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更没有履行催告程序,在程序方面明显违法。月亮岛街道办则既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源依据,也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其强拆行为的违法性确凿无疑。综上,程氏劳务公司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但其对望城区政府的起诉,应予驳回。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强制拆除程氏劳务公司所属的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行为,应依法确认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程氏劳务公司对望城区政府的起诉;

二、确认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于2017年4月13日对程氏劳务公司所属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负担。程氏劳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望城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已经查明涉案拆除行为是望城区政府下属多单位共同参与实施,如非望城区政府组织,难以要求各单位共同参与。望城区政府是望城区唯一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哪些单位实施了拆除行为,应推定为涉案拆除行为的行政主体。2.望城区政府、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实施的违法拆除行为令程氏劳务公司受到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确认望城区政府于2017年4月13日对程氏劳务公司所属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望城区政府、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对程氏劳务公司给付行政赔偿。望城区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望城区综合执法局陈述意见称:前期进行了调查,但未参与强制拆除。月亮岛街道办陈述意见称:服从原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在本案原审中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二审期间,本院组织对程氏劳务公司二审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进行调解时,望城区政府、望城区综合执法局、月亮岛街道办均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程氏劳务公司所诉的行政行为系强制拆除其所属的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的行政行为。现有证据表明,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系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共同实施。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虽然程氏劳务公司诉称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系望城区政府所为,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仅以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已同时参与该强制拆除行动,应当为望城区政府组织实施为由,所进行的推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望城区综合执法局系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成立的,相对集中行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程氏劳务公司关于望城区政府是望城区唯一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程氏劳务公司提出的关于望城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程氏劳务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其所提出的请求仅为确认望城区政府对其所属临时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程氏劳务公司在上诉时提出判令望城区政府、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对其给付行政赔偿的请求,属于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有鉴于此,本院就程氏劳务公司新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组织了调解。因望城区政府、望城区综合执法局和月亮岛街道办均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故调解不成。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程氏劳务公司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作处理。程氏劳务公司可对该行政赔偿请求另行起诉。综上所述,程氏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程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付海燕

审 判 员  余俊杰

审 判 员  林 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阳叶倩代理

书记员  杨宗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