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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626号

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626号

原告:于某。

被告:王某。(缺席)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7日,被告王某没有钱偿还信用卡欠款向我借钱,我分两次向被告提供的信用卡转入20000元。被告当场取出10000元给我归还,剩余10000元,给我书写了借条一张,承诺一周内归还借款,并向原告又借款30元作为前往华亭县的路费,但至今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现起诉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王某没有到庭答辩。原告于某提交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元,借条上有被告王某的签名,借款时间是2018年3月17日,该借条应予认定。根据以上已经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3月1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于某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还款时间是2018年3月24日。因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借原告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清偿原告于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