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603民催95号
申请人: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
法定代表人:袁媛,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六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60005121342141、票面金额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颖蕾
审 判 员 祝世强
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边筱香
书 记 员 柳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