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828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丁某,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瑶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霞,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宝珠,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辉,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经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5月2日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经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5月2日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经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5月2日被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兵,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朝,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无职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东,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夏县胡张工商所公益性岗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宽,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8年4月26日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临汾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8年5月17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酸,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晓,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8年5月31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蒲县车站派出所抓获,2018年5月31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7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杰,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8年6月4日到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时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7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被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辉、李某、武某、李某兵、武某朝、李某东、李某宽、李某、冯某酸、李某晓、李某杰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由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以夏检刑公诉刑诉(2018)9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霞、姚宝珠,被告人李某辉、李某、武某、李某兵、武某朝、李某东、李某宽、李某、冯某酸、李某晓、李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5日16时许,因经济纠纷,被害人丁某等人将一辆车牌号为晋M896**的红色东方天锦自卸货车,停放在夏县尉郭乡西阴天祥沙石加工厂的料口处。负责天祥搅拌场的吴某辉(另案处理)认为影响搅拌场的正常生产,便让丁某等人移车,丁某等人不移,吴某辉打电话让被告人李某辉叫人赶来砂石厂,李某辉便纠集被告人李某、武某、李某东、李某兵、武某朝、李某宽、李某、冯某酸、李某晓、李某杰在南师村大队集合,后分别乘车前往西阴村天祥沙石厂。到达后,吴某辉让每人拿了一根木棍,指使被告人李某、武某先后驾驶一辆铲车砸停放在料口处的自卸货车,后又指使被告人李某兵、李某东、冯某酸、李某东、李某宽等人用木棍打砸丁某驾驶的晋MPD3**皮卡车和郑某辉驾驶的晋MHW8**桑塔纳轿车,致使三辆车受损。在打砸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晓、李某杰手持木棍以及李某在旁边站立助威。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MHW8**桑塔纳轿车受损价值1900元,晋MDP3**皮卡车受损价值2380元,晋M896**自卸货车受损价值336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李某、武某、李某兵、武某朝、李某东、李某宽、李某、冯某酸、李某晓、李某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故毁坏财物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杰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某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丁某与夏县尉郭乡西阴天祥沙石加工厂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7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害人丁某等人将一辆车牌号为晋M896**的红色东方天锦自卸货车,停放在夏县尉郭乡西阴天祥沙石加工厂的料口处,当日,在天祥搅拌场负责的吴某辉(另案处理)认为影响搅拌场的正常生产,便让丁某等人移车,丁某等人不移,双方发生口角,后吴某辉给被告人李某辉打电话,通知让被告人李某辉叫人赶来砂石厂,被告人李某辉便纠集被告人李某、武某、李某东、李某兵、武某朝、李某宽、李某、冯某酸、李某晓、李某杰在南师村大队集合,后分别乘车前往西阴村天祥沙石厂。到达后,吴某辉让每人拿了一根木棍,指使被告人李某、武某先后驾驶一辆铲车砸停放在料口处的自卸货车,后又指使被告人李某兵、李某东、冯某酸、李某东、李某宽等人用木棍打砸丁某驾驶的晋MPD3**皮卡车和郑某辉驾驶的晋MHW8**桑塔纳轿车,致使三辆车受损。在打砸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晓、李某杰手持木棍以及李某在旁边站立助威。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MHW8**桑塔纳轿车受损价值1900元,晋MDP3**皮卡车受损价值2380元,晋M896**自卸货车受损价值3364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各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丁某等人的损失,三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害人丁某的报案材料证实案件来源。 2、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3、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蒲县车站派出所民警杨博文、冀海涛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晓被抓获的过程。主要内容为:2018年5月31日16时30分许,民警杨博文和冀海涛利用网上追逃技战法在运城北站出站口将山西省夏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上网通缉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的李某晓抓获。 4、夏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民警吴坚、石锐鹏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杰的到案情况。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4日,李某杰主动到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5、夏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一中队民警吴坚、石锐鹏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辉、李某、武某、李某兵、武某朝、李某东、李某宽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16时许,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尉郭乡西阴村搅拌站有人打架,打砸车辆。2018年3月25日,涉案人员李某辉、李某东、李某、武某、李某兵、武某朝、李某宽来夏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接受讯问。 6、临汾铁路公安处临汾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常栋杰、王龙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到案情况。主要内容为:2018年4月26日17时50分,民警常栋杰和王龙在运城北高铁站将山西省夏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网上通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在逃人员李某抓获。 7、夏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一中队民警吴坚、石锐鹏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某酸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16时许,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尉郭乡西阴村搅拌站有人打架,打砸车辆。2018年5月8日,涉案人员冯某酸来夏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接受讯问。 8、被告人李某辉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下午,我当时在我村一家结婚的那里,吴某辉给我打电话说把厂里几个娃都叫厂里来,我给那几个娃都打了电话了,说的是李某东、李某兵、李某、武某。挂电话后,我往回给吴某辉打电话想问清楚是什么事,电话一直打不通,我就在结婚的那家找到正在打扑克的李某东,当时还有李某、李某兵、李某杰几个人在,李某东说建某给他打电话了,他们几个放下扑克就和我走了,我开着我的红色北斗星拉着李某、李某兵、李某杰就往西阴村水泥搅拌厂走了,李某东几个是随后才到的,到厂里停了一会后,吴某辉从办公室抱出一堆木棍(洋镐把),把木棍发给这些年轻人,吴某辉对会开铲车的李某和武某说让把挡在沙堆上的翻斗车移过,说完吴某辉带着我村的这帮年轻人往沙堆那边去,我停好车才过去,过去后铲车已经把翻斗车弄翻了,吴某辉当时把他手里的木棍给了我,并叫李某东、李某兵、酸酸几个过去砸丁某人开来的皮卡车和桑塔纳,我记得李某东、李某兵、酸酸三个用吴某辉发的木棍砸皮卡车和桑塔纳了,其他人时间长记不清了。离开时,我把所拿的木棍扔在了现场,其他人的我不知道。这个沙场是天祥的沙厂,吴某辉是厂长,我在里面负责杂活和业务,李某东、李某兵、李某、武某几个也有工资。 9、被告人李某辉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金学峰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辉对付海狮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辉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5号就是付海狮。 10、被告人李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1点左右,吴某辉、李某辉先后给我打电话说厂里有事,让赶快来,当时我和李某晓在一起,李某辉打电话说李某东在我家巷口等着,我和李某晓、李某东坐酸酸的车去了搅拌厂,到搅拌厂大概2点左右,看见李某辉、武某、李某、李某宽、李某杰、李某兵都在,在办公室吴某辉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洋镐把,长约一米,一头是圆的,一头是方的,木质的。吴某辉对我说让我把东风天锦翻斗车砸了,完了再推走,我开铲车在翻斗车驾驶室铲了几下,然后把翻斗车往边上推,结果翻斗车被推翻了,接着我把车停下,从铲车上下来接我爸电话知道对方有我认识的人,就没有参与其他事,在办公室坐着,不知道谁喊了句都往后面走,一群人拿着洋镐把就走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村这些人过来了,回到村后,听他们说,他们去后面把一辆皮卡和一辆桑塔拉砸了,车是小勇和丁某的。后来武某开铲车怎么砸的翻斗车我没有注意。 11、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对李某辉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1号就是李某辉。 12、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对吴某辉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6号就是吴某辉。 13、被告人武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下午4点左右,我在村大队,李某辉开车过来对我说,搅拌厂有点事,跟上走,因为我跟李某辉开铲车,他叫我,我就去了,等了一会,“虎师”的车过来后,我、武某朝、李某宽坐一个车,在村口碰见李某辉开着红色北斗星车在等我们,就相跟上去了西阴村搅拌厂,到搅拌厂后,看见吴某辉、李某、李某杰、李某东、李某晓、李某、李某兵都在,后来知道他们都是李某辉叫的,吴某辉让我们在办公室等着,过了约20分钟,吴某辉走进办公室,从沙发下面拉了一堆木棍出来,长约一米,一头是圆的,一头是方的,让我们每人拿一根,过了约10分钟,听见外面有人吵闹,吴某辉喊了一声出来,我们每人拿了一根木棍就出去了,吴某辉大声对我和李某说,你俩开铲车把拉沙车砸了,给拉沙车推下来,把料口让出来,说完,我先上车,上了半路,感觉开不了就下来了,然后,李某上到铲车上,先用铲车斗在拉沙车车头上拍了几下,然后把铲车开到拉沙车车尾铲起往前推,结果铲斗起高了,拉沙车被推翻了,李某就把车停下,从铲车上下来,在办公室坐着,吴某辉看后说不行,接着又让我推,我用铲斗先将拉沙车翻起,用铲斗抬着车尾将拉沙车往前推,推的时候将拉沙车的右后轮胎铲爆了,直到推不动我才停下来。当时其他人在干什么我不知道,回到村后,听他们说,他们还砸了两辆车。 14、被告人武某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对李某辉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3号就是李某辉。 15、被告人武某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武某对吴某辉进行辨认,被告人武某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6号就是吴某辉。 16、被告人武某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金学峰的见证下,被告人武某对笔录中的“虎师”进行辨认,被告人武某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2号就是“虎师”。 17、被告人武某朝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我哥武某在我村大队门口的麻将馆打麻将,王辉进来后对我们说,走走,我和武某就出去了,这时,“虎师”开着他的北斗星车过来了,王辉叫我和武某、李某宽坐“虎师”的车,将我们拉到了西阴村的搅拌厂,到搅拌厂后,看见李某、李某杰、李某东、李某晓、李某兵都在,搅拌厂的厂长让我们进了办公室,没过一会,搅拌厂的厂长进来,从办公室沙发下面拿了好多木棍(羊镐钯),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让我们在这等一下,没有一会,派出所人开警车来了,厂长和派出所的人说了一会,不知道说了什么,厂长问我们谁会开铲车,过去用铲车将翻斗车推过,然后,李某就过去开着铲车将翻斗车车头部位砸了几下,又开铲车将翻斗车推翻,后来李某上厕所去了,厂长又问谁会开铲车,将翻斗车再往前推一推,武某就又上去开着铲车将翻斗车推起来,移到推不动的地方。后来,厂长又说,过去把那两辆也砸了,我看见武某、李某东、李某兵、李某宽、李某几个用木棍砸车了,砸的是一辆皮卡车和桑塔拉车,我也用木棍在桑塔的轿车前挡风玻璃上砸了两下,然后我们坐在办公室等了一会,就和李某兵坐着王辉的车回家了。 18、被告人李某兵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李某东家玩,当时李某东弟弟结婚,李某宽、李某杰都在那里,我接到王辉的电话说在李某东家看他们打扑克,王辉说有事让他们都到大队,我和李某宽、李某杰到大队后,见王辉、李某东在,王辉又到我村大队门口的麻将馆叫了武某、武某朝,我和李某宽、李某杰坐着王辉的车走了,其他人怎么走的我不知道。王辉将我们拉到了西阴村的搅拌厂,到搅拌厂后,我在厂长办公室坐了一会,过一会出来,看见地上放着一堆木棍,不记得当时谁递给我一根木棍(羊镐把),我接棍的时候听见王辉说一会要是打起来不要打人的头,然后我们就往沙堆那边走,在沙堆那里吴某辉叫我们砸车,李某开着铲车用铲斗砸翻斗车,这时吴某辉说,过去把那两辆小车也砸了,我和武某朝、李某东、李某宽、酸酸几个拿木棍先砸丁某的皮卡车,把皮卡车的所有玻璃都砸碎了,前车机盖也砸了几个坑,砸完皮卡车我和李某东、酸酸又过去砸了桑塔拉车,也是把玻璃给砸了,车机盖砸了,然后我们就停下来,李某开铲车的时候接了个电话下了铲车,建某叫武某,武某就开着铲车继续砸翻斗车。 19、被告人李某东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在家睡觉,王辉打电话说有事让去大队,到大队见王辉后,他说西阴搅拌厂有事让过去看一下,说的时候他就打电话叫李某、李某兵,李某兵过来的时候,李某杰、李某宽也跟着过来了,后来王辉又到我村大队门口的麻将馆叫了武某、武某朝,然后,我坐着冯某酸的车,在李某空巷口将李某、李某晓拉着一起去了西阴村搅拌厂,其他人怎么走的我不知道。到搅拌厂后,王辉让我们听吴某辉的,吴某辉让我们到厂长办公室,过一会后,吴某辉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木棍(羊镐把),然后我们就跟着吴某辉到搅拌厂的翻斗车跟前,吴某辉对我们说,把翻斗车推过,李某和武某就上了旁边的铲车,用铲车将翻斗车推倒了,然后吴某辉又说,过去把那两辆小车也砸了,吴某辉喊叫了几次后,我们就过去把皮卡车和桑塔拉砸了,我用洋镐把在车的玻璃上砸,将车的玻璃砸坏了,当时我喝酒了,砸的哪个车不记得了,谁砸车了,怎么砸的,我不知道。砸了以后,我们就去了办公室门口站着,没有一会,我们就回家了。 20、被告人李某东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东对王辉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12号就是王辉。 21、被告人李某东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东对吴某辉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东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7号就是吴某辉。 22、被告人李某宽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份一天16时左右,我和李某杰、李某兵、李某、李某晓在李某东家打牌,李某兵接了王辉的电话说有事,让我们一起去大队,我们到大队后,见到王辉、武某、武某朝几个,王辉让我们坐“虎师”的北斗星,他们几个坐王辉的车,我和武某、武某朝坐着“虎师”的车到了西阴村搅拌厂。到搅拌厂后,我看见李某也在,王辉让我们坐在办公室,过一会后,一个叫建某的进来,在办公室的椅子下面取出来一堆木棍(洋镐把),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木棍(羊镐把),并把我们叫了出去,然后,不知道听谁说了一句什么,我没有听清,就看见我们中间有人跑到皮卡车跟前,用木棍在皮卡车上砸,我也跟上去用木棍在皮卡车的玻璃上砸了两下,还有一辆桑塔拉被砸了,其他人谁砸车了,怎么砸的,我没有看清楚。我看见李某和武某开着沙场内的铲车把沙厂内的翻斗车给损坏了。砸了以后,我们就去了办公室门口站着,没有一会,我和李某、李某、卫某杰几个坐着李某的车就走了。 23、被告人李某宽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宽对王辉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宽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2号就是王辉。 24、被告人李某宽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宽对建某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东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1号就是建某。 25、被告人李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李某兵、李某杰、李某宽、韩福新在李强商店打扑克,李某兵接了王辉的电话就出去了,接着李某东接了建某的电话,李某东说有事,我和李某东、李某宽几个就去了大队,在那里看见王辉、李某兵,随后,李某杰、李某晓、武某、武某朝、冯某酸几个也来了。人到齐后我们就坐车去了西阴村,李某东开着他的现代车拉了几个人先走了,我和李某杰、李某兵坐王辉开的红色北斗星上,到了西阴村的搅拌厂后,建某拿来出来十几根木棍(洋镐把),然后指着沙堆说把家伙拿上往过走,我当时听说是和丁某闹事情,我以前跟着丁某干过活,就没有拿木棍,只是跟着往沙堆那边走,到了沙堆那里,建某喊让人开铲车把翻斗车砸了,李某开着铲车用铲斗在翻斗车的驾驶室上连续砸了好多下,把驾驶室砸坏了,在李某砸翻斗车的时候,建某又指着丁某等人开的皮卡车和桑塔拉说全部给砸了,李某东、李某宽、李某兵、武某朝、冯某酸五个人用木棍先砸皮卡车,把车的玻璃、机盖等处给砸破了、砸坏了,之后他们五个人又过去砸了桑塔拉车,桑塔拉离的有点远,看不清被砸了哪里,后来我就离开原料堆,去了搅拌厂办公室那边,后来发生的事就不清楚了,丁某等人离开后我们也就走了。指挥砸车的是建某,王辉帮着建某指挥砸车,我没看见王辉砸车,但他手里提了根木棍,我听见他喊叫李某东让他上去砸。 26、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对建某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8号就是建某。 27、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对王辉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10号就是王辉。 28、被告人冯某酸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初的一天,我南师村的同学结婚,我就过去了,吃完饭,我和李某东几个就坐在一起聊天,期间,我去了趟厕所,回来不见李某东几个,我就给李某东打电话,他说他们在南师村大队,我去找他们。我看见李某东、王辉,还有南师村的几个年轻人,王辉让大家一起西阴村。我刚好回家路过西阴村,就开车拉着李某东,车上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到搅拌站以后。过了一会,一个叫“建某”人从搅拌站的彩钢房内拿出来好多木棍,过来给我们每个发了一根。对我们说:你们过去把那几个车砸了,有什么事我担着。我就和李某东,还有几个人拿着木棍,过去将停放在搅拌站的一辆皮卡和一辆桑塔纳车砸了。砸完了以后,我看到警察过来了,我就将木棍扔到彩钢房内,然后,我开车回家去了。我看到两个人开了铲车,我不认识,都是南师的人。 29、被告人冯某酸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冯某酸对建某进行辨认,被告人冯某酸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1号就是建某。 30、被告人冯某酸的辨认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冯某酸对王辉进行辨认,被告人冯某酸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8号就是王辉。 31、受害人丁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下午4点左右我开着晋MDP3**皮卡车来到西阴天祥沙厂,我给郭文华打电话让他开车过来拉沙,过了一会,郭文华开着红色东风天锦晋M896**自卸货车过来了,过了一会我先前打电话让过来的郑某辉也开着他的黑色晋MHW8**桑塔纳来了。郭文华在沙堆上准备装沙,郭文华过来对我说小建某让他把车开走,我们就在一边等着,小建某就离开了,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过来十几个年轻人,手里都拿着洋镐把、铁棍,小建某先让人砸东风天锦自卸车,又让人开着铲车把我们开的东风天锦自卸车推翻,然后用铲车铲头在东风天锦自卸车上砸了很多下,小建某喊叫着拿着洋镐把、铁棍的年轻人把我们开的小车也给砸了,这帮人年轻人就拿着洋镐把、铁棍砸我们开的两辆小车,普桑和长城皮卡,砸完小车,上面开铲车的人还在不停的对我们开的东风天锦自卸车进行破坏,弄一会歇歇,连续弄了好几回,这辆车被破坏的都报废了。这些人有两个年龄大些,大部分是20多岁的年轻人,大部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只知道其中一个叫王辉。西阴的沙场是樊某祥的,最近我一直在沙厂拉沙,没想到小建某会让人把我们的车砸了,我和小建某之间没有矛盾。 32、受害人郭文华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下午4点左右,丁某给我打电话让开车到西阴天祥沙厂拉沙,我们已经拉了好几个月了,我开的是一辆红色东风天锦晋M896**自卸货车,我到沙厂时,丁某开着一辆晋MDP3**皮卡车已经在沙厂了,过了一会郑某辉也开着黑色晋MHW8**桑塔纳来了。我开着东风天锦自卸货车停在沙厂的沙堆上准备装沙,小建某过来对我说让我把车开走,不开走就砸车了,说完小建某就走了,我就下车,走到丁某他们跟前,我们几个就在一边等着,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过来十几个年轻人,手里都拿着洋镐把、铁棍,小建某先让人砸东风天锦自卸车,又让人开着铲车把我们开的东风天锦自卸车推翻,然后用铲车铲头在东风天锦自卸车上砸了很多下,小建某喊叫着拿着洋镐把、铁棍的年轻人把丁某开的银色长城皮卡和郑某辉开的黑色普桑给砸了,这帮年轻人就拿着洋镐把、铁棍把皮卡和普桑砸的稀烂,砸完小车,这时开着铲车的人还在不停的对东风天锦自卸车进行破坏,连续弄了好几回,这辆车被破坏的都报废了,我们离开现场的时候还没有停止。这些砸车的人我都不认识,是小建某指挥着让人把我们的车砸了,不知道为什么。 33、受害人郑某辉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大约15点左右,丁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到西阴天祥沙厂聊会天,我15时40分左右开车到沙场,下车后,看见夏县的“小建某”对我的朋友郭文华大声说,把这车给你砸了,然后“小建某”打着电话转身就走了,这时丁某和郭文华就到我车跟前,我问他们怎么回事,郭文华说,“小建某”要砸车,丁某说,咱拉咱的沙,他是谁,我们就在原地等着铲车给我们装沙,大约有10分钟左右,“小建某”就带着十几个年轻人,手里都拿着洋镐把、铁棍来到我们跟前,然后手指那帮年轻人说,“把车砸了,谁挡打谁,听到了吗?”没有人回答,“小建某”又再次大声问,那帮年轻人集体回答,听见了。“小建某”说:“开始砸”,然后那帮年轻人就跑到沙场的铲车跟前,有一个年轻人开着铲车把我们开的东风天锦自卸车推翻,然后用铲车铲头在东风天锦自卸车上砸了很多下,将翻斗车砸烂后,那帮年轻人集体走到“小建某”跟前,“小建某”又命令他们把皮卡和普桑车砸了,那帮年轻人就拿着洋镐把、铁棍把丁某开的银色长城皮卡和我开的黑色普桑车给砸了,砸完后他们跟前“小建某”一起走到办公室那边去了,丁某这时就打电话报警了,没有几分钟,“小建某”把那帮人带过来又走到翻斗车跟前,再次用铲车将翻斗车铲起来后,用铲车将轮胎、油箱、驾驶室全部铲坏,又将翻斗车铲翻,最后“小建某”指着我们三个说“再来厂里,见一次打一次”,说完他们就往沙场办公房方向走了,我们之后就坐在派出所的车到派出所了。 34、证人邢某袋的询问笔录证实西阴天祥搅拌厂的经营情况。主要内容为:西阴天祥搅拌厂是西阴村樊某祥的,因欠账太多,樊某祥外出了,外出的时候把搅拌厂交给我和王某、吴某辉几个人经营,我们和樊某祥签有合同,经营的利润我们帮樊某祥还欠账。2017年11月25日,丁某他们把一辆东风天锦车停在沙堆洗沙的地方,影响了沙场正常生产,他们的车怎么被砸,都是哪些人砸的,我不在场不清楚。 35、被告人李某杰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我村李某东家玩,当时李某兵接了个电话,说是去大队集合,我当时不知道什么事就和他们一起到了大队,到大队看见王辉在那里,王辉说来的人有点少,又到我村大队门口的麻将馆叫了几个人,最后共过来十几个人,我能叫上名字的有武某、武某朝,李某东、李某宽、李某、李某晓、李某兵、李某,其他人想不起来了,人到齐后我们就坐车去了西阴村,我和李某、李某东坐王辉开的红色北斗星上,还有一辆是胡张的冯某酸开的棕色起亚车,到了西阴村的搅拌厂后,建某拿出来十几根木棍,让我们一人拿了一根,拿棍的时候听见王辉说咱们人多吓唬吓唬就行了,尽量不要伤人,实在不行打起来不要打人的头,打腿就行了。接着建某就和对方的人说,你们不把车开走就砸车了,对方没有人理会,建某就叫我们砸车,建某说谁会开铲车把翻斗车砸了,李某开着铲车用铲斗在翻斗车的驾驶室上连续砸了好多下,把驾驶室砸坏了,在李某砸翻斗车的时候,建某说,你们过去把皮卡车和桑塔拉砸了,谁挡就打谁,然后李某东、李某宽、李某兵、武某朝、冯某酸几个人用木棍先砸皮卡车,然后再砸桑塔拉,砸了车玻璃,我拿着木棍站在西南方向的那个沙堆上,站的有点远,其他看不清楚,当时和我一起在那站着的还有李某,李某开铲车后,还有不知道是武某还是武某朝开铲车把翻斗车推翻到沙堆下面了。 36、被告人李某杰的辨认笔录证实:1、在夏县公安局民警李建忠、吕辉义主持下,在丁红星见证下,李某杰对一组十二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男子就是其询问笔录中所说的建某;2、2018年3月25日,在夏县公安局民警李建忠、吕辉义主持下,在丁红星见证下,李某杰对一组十二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男子就是其询问笔录中所说的王辉。 37、被告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李某东、李某兵、李某宽几个在李强商店打扑克,李某兵接了王辉的电话就出去了,接着李某东接了建某的电话,李某东说有事,我和李某东、李某宽几个就去了大队,在那里看见王辉、李某兵,随后,李某杰、李某晓、武某、武某朝、冯某酸几个也来了。人到齐后我们就坐车去了西阴村,李某东开着他的现代车拉了几个人先走了,我和李某杰坐王辉开的红色北斗星上,车上其他人想不起来,到了西阴村的搅拌厂后,建某拿来出来十几根木棍(洋镐把),然后指着沙堆说把家伙拿上往过走,我当时听说是和丁某闹事情,我以前跟着丁某干过活,就没有拿木棍,只是跟着往沙堆那边走,到了沙堆那里,建某喊让人开铲车把翻斗车砸了,李某开着铲车用铲斗在翻斗车的驾驶室上连续砸了好多下,把驾驶室砸坏了,在李某砸翻斗车的时候,建某又指着丁某等人开的皮卡车和桑塔拉说全部给砸了,李某东、李某宽、李某兵、武某朝、冯某酸几个人用木棍先砸皮卡车,把车的玻璃、机盖等处给砸破了、砸坏了,之后他们五个人又过去砸了桑塔拉车,桑塔拉离的有点远,看不清被砸了哪里,后来我就离开原料堆,去了搅拌厂办公室那边,后来发生的事就不清楚了,丁某等人离开后我们也就走了。指挥砸车的是建某,王辉帮着建某指挥砸车,我没看见王辉砸车,但他手里提了根木棍,我听见他喊叫李某东让他上去砸。 38、被告人李某晓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的经过。主要内容为:2017年冬天的一天下午,我和李某在夏县城搬电脑时,听见李某接了个电话说一会就回去了,回到南师把电脑放到家里,我们走到李某家巷口,有一辆车就停在我们跟前,我和李某坐上车走了,当时我喝了酒,不知道去干什么,车上还有李某东,另一个记不得是谁,到了西阴村的搅拌厂后,李某东、李某宽、李某、李某兵、李某杰、武某朝、武某几个就已经到了水泥搅拌厂了,在场的还有的人我不认识,“建某”拿出来十几根木棍,让我们一人拿了一根,“建某”说这厂是咱们的,他们不走就砸,然后建某就让我们上到一个沙堆上,沙堆上当时停着一辆红色翻斗车,建某说谁会开铲车把翻斗车砸了,李某和武某就开着铲车砸翻斗车,谁先开的我记不太清楚,我当时就拿着木棍站在沙堆半坡上,王辉也拿着木棍站在那里,在砸翻斗车的同时,建某就喊叫李某东、李某兵、武某朝几个人去砸两个小车,过去砸车的还有两个,一个不记得了,一个不认识,李某东、李某兵、武某朝他们拿着木棍砸车,先砸的哪个记不清了,之后就结束了。参与的有我村的李某、李某东、李某杰、李某、李某辉、武某、李某兵、李某宽、小建某,还有我不认识的一个人,我拿着棍子站在边上看,没有动手砸车。对估价结论没有意见。 39、证人卫某杰的询问笔录案发当天到现场看到的情况。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25日下午,我在泗交移民扶贫工程的工地上给李某打电话,给他送车。李某在电话中说他自己在西阴村搅拌厂,于是我就开着李某的本田思域车往西阴村走,当我来到西阴村的水泥搅拌厂的时候,看到一辆翻斗车,一辆皮卡、一辆桑塔纳已经被砸了。当时在场的有我村的李某辉、李某、武某、武某朝、李某、李某宽、李某东、李某晓、李某兵、李某杰都在那里,他们手里都拿着木棍,站在水泥搅拌厂办公房边上,在那里待了十来分钟我就开着车把李某、李某宽拉着回南师村了。 40、价格认定协助书、夏县价格认证中心夏价认字[2018]第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价值,其中晋MHW8**桑塔纳轿车受损价值1900元,晋MDP3**皮卡车受损价值2380元,晋M896**自卸货车受损价值33640元。 41、现场照片证实现场被损坏财物的情况。 42、被告人李某晓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在见证人丁红星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晓对其笔录中供述的“肖建某”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晓辨认出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的3号就是叫“小建某”的人,就是他让砸的搅拌站内的皮卡车、桑塔纳轿车和翻斗车。即吴某辉。 43、夏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1、侦查二卷8-13页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均为樊某祥名下的车辆,由丁某提供,该复印件与本案无关。14-15页机动车行使证复印件为该案中被打砸的三辆机动车的行驶证,为该车辆的有效证件,可以证明车辆的所有人;2、侦查二卷25-26页到案经过中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因侦查人员笔误写为218年3月25日,实际到案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 44、尉郭派出所出警视频、情况说明、尉郭派出所民警郭颖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派出所出警时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纠集被告人李某、武某、李某东、李某兵、武某朝、李某宽、李某、冯某酸、李某晓、李某杰前往西阴村天祥沙石厂,指使被告人李某、武某先后驾驶一辆铲车砸停放在料口处的自卸货车,后又指使李某兵、李某东、冯某酸、李某东、李某宽等人用木棍打砸丁某驾驶的晋MPD3**皮卡车和郑某辉驾驶的晋MHW8**桑塔纳轿车,致使三辆车受损。在打砸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晓、李某杰手持木棍以及李某在旁边站立助威,经鉴定,晋MHW8**桑塔纳轿车受损价值1900元,晋MDP3**皮卡车受损价值2380元,晋M896**自卸货车受损价值33640元,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杰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兵、武某朝、李某东、李某宽、李某、冯某酸、李某晓、李某杰经评估对居住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各被告人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被告人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被告人李某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武某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冯某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晓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庞涛
审判员边婷婷
审判员高海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 亚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