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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81民初433号

丁兴祥与郑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兴祥;郑国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81民初433号 原告丁兴祥,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张厝乡祝岭村村民,住该村王土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斌,福建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八一路西湖丽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887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国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兴祥劳务工资8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国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森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