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81民初433号 原告丁兴祥,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张厝乡祝岭村村民,住该村王土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斌,福建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八一路西湖丽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887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国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兴祥劳务工资8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国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森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