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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2民初579号

2019-579原告于某良诉被告于某新、被告王某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于某良;于某新;王某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22民初579号

原告:于某良。

被告:于某新。

被告:王某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良诉被告于某新、被告王某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洪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