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陕0117民督44号 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原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JRP43B。 法定代表人段文华,系秦农银行高陵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勃、张建强,系秦农银行高陵支行职员。 被申请人宋文科,男,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XX街XX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 被申请人宋红妮,女,汉族,1984年XX月XX日出生,住,住西安市高陵区XX街XX村****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宋文科、宋红妮于2015年4月24日向原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辖的崇皇信用社借款90000元,截止申请日已孳生利息30351.9元。经申请人多次派员催收,至今未按期清偿。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30351.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宋文科、宋红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30351.9元。 本案申请费90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履行债务时直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平
书记员 薛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