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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7财保16号

尹义夫、马进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尹义夫;马进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27财保16号

申请人:尹义夫,男,汉族,1942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阳原县。

被

申请人:马进云,男,汉族,1949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阳高县。申请人尹义夫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马进云所有的晋B×××**(晋B×××**)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进云所有的晋B×××**(晋B×××**)号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禹卫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