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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3271号

王自力、大连恒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自力;大连恒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王自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大连恒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七贤岭希贤街**。法定代表人那永杰。王自力诉大连恒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1民终18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恒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自力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恒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33.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