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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3执518号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鸿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鸿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46852863。 法定代表人陆高林。 被执行人盛鸿雷,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63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盛鸿雷在(2019)浙0483执51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盛鸿雷存款人民币43403.78元及其相关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5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庄陆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