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188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79021K。
法定代表人:李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3167U。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1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178236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及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喜事连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7823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李虎(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阿奎利亚.但丁堡 (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李虎(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冯传琴(居民身份证号码)共同共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4区吉徽苑 的房产、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路西侧北城世纪城 的房产、位于庐阳区荷塘路** 的房产、位于庐阳区凤淮路** 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卫红
审 判 员 赵黎明
人民陪审员 徐圣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