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7民初2777号
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88643R。
法定代表人:龚大兴,职务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亿华发电机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5MA3F3C4J65。经营者:梁圣伟,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梁圣伟,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亿华发电机经营部、梁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亿华发电机经营部、梁圣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重庆鑫源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丹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