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7刑初8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民族朝鲜族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泰极国际花园6幢305室,住本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强制措施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6年5月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辩护人陆娴、胡贤德,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经晓洁起诉书文号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指控事实2019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ZXXXX的大通牌商务车至本市交通路真华路附近,因逆向行驶与一辆牌号为沪GZXXXX的比亚迪牌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对方车主立即报警,并与经过的出租车驾驶员合力将其控制。待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万**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43mg/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卫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谷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