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军与王道霞,阮班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2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军,男性,汉族,1979年03月21日出生,住石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阮班建,男性,汉族,1981年07月06日出生,住石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 被执行人王道霞,女性,汉族,1987年09月11日出生,住石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 本院在执行刘德军与阮班建、王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德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2民初10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阮班建、王道霞给付申请人刘德军借款本金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阮班建立即给付刘德军1万元(现金给付7100元、划拨2900元,共计1万元,已履行) ,下欠2万元阮班建于农历2019年二月十五前给付刘德军。2、申请人刘德军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2执40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长 焦 军 执 行 员 王小兵 执 行 员 刘 敦
二0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世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