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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3执保120号

赵奎、赵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奎;赵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3执保120号申请保全人:朱学忠,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肖庄镇朱启虎村,身份证号:3725241970********。

被

申请人:赵奎,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

申请人:赵宇,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朱学忠与被申请人赵奎、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鲁1523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赵奎、赵宇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赵奎、赵宇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