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321民初2338号

李坤平与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坤平;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21民初2338号

原告:李坤平,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清,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

法定代表人:殷素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忠于,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坤平与被告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李坤平于2019年2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坤平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坤平负担。

审 判 长  罗雪姣

人民陪审员  赵京平

人民陪审员  李 灿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胡 愁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