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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334刑初字2号

志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334刑初字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志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理塘县,捕前住四川省理塘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理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理塘县看守所。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以理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志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曲登乡普查村村两委在村民大会上,告知村民家中贫困、无房的,可以向国家申请新居建设,房屋建成并验收后可领取国家60000元建房补贴,被告人志某向国家申请藏区新居建设。通过申请后,被告人志某因外出给妻子看病,家中已无钱建设新房,且验收期限将至,便借用其亲戚阿秋已建成的新房应付验收,骗取藏区新居建设补助款60000元的建房补贴,现60000元已被被告人志某挥霍一空。2018年9月7日14时许,理塘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理塘县将被告人志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落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志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伏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本案于2018年9月7日,理塘县公安局接到理塘县监察委员会线索移送函,理塘县坚持委员会在调查有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曲登乡普查村村民志某借用他人享有房屋通过验收骗取补助金6万元的问题,理塘县公安于2018年9月7日对志某诈骗案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证实被告人志某于2018年9月7日被理塘县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8年10月13日被理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志某已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4.抓获经过。 证实2018年9月7日14时许,理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在理塘县将被告人志某抓获,被告人对借用他人现有房屋通过验收骗取国家补助金6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被告人志某的供述。 证实2016年年底的样子(具体时间不详),我们乡上开会时候听到乡上的领导在说有个自己修房子国家可以有补贴,具体是谁说的我忘记了,开完会之后细某某某就给我说有6万元的建房补贴,地基打好了就可以先给两万,房子修好了就再给四万。开完会没多久,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细某某某带了一个乡上的干部来我家,来了之后还帮我规划了房子要怎么修,还在给我规划修厕所的地方打了一个木桩,然后给我说,让我就按照他们给我的说的那种修,之后他们就会乡上去了。过了没多久我老婆病了,我就带我老婆到新龙县看病了,之后我老婆又病了就到康定去看的病,然后回来乡上要发修房子的钱了,我就去找阿某给他商量说,我想买他新修的房子,阿某不卖,然后我就给阿某说现在乡上修房子的钱马上要发了,我借下他的房子去把钱领了,阿某同意了。然后乡上验收房子的就来我借的阿某房子里面检查,就说房子外面都合格了就只有里面的装修还需要弄一下,我就买了些纸板和塑料袋将就把房子里面隔了下。2016年年底乡上的干部安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可以到乡上去领钱了,因为我的一匹马丢了,我就去找马了就没有去,我就让我们村上的干部帮我去,我回来的时候降某某就把钱给我了。我因为欠了曲登乡寺庙的1500元钱,我就先把钱还了,我之前买车是在我们村上阿肯(音译)那儿借了一万元给了定金,在毛垭的扎某那儿欠了一万五千元的车款,我都用这个钱还了,还在理塘县城花了五千多买了辆摩托车,买了些其他东西一共花了七千元,剩下的钱用来看病和买药了。 6.细某某某的证言。 证实当时五社只有一个藏区新居建设项目的名额,队上给所有老百姓开会,老百姓没有人原因修新房子,散会之后,降某某给在场的村长和支部书记说,现在没有人原因修新房,要不就把这个名额给他的儿子被告人志某,正好被告人志某还没有房子住,其他几个村干部都没有说什么,默认了他的话。 7.降某某的证言。 证实乡上的书记交给我六万元,叫我转交给被告人志某,说是新居建设补助的钱,我回村后就将这6万元给了被告人志某,听说被告人买了阿某的房子才通过验收的。 8.四某某某的证言。 证实2016年(具体时间不详),当时乡上通知我们全乡的村干部来开会,会上乡上的领导说国家有一个政策,无房的贫困户按照文件要求修房子,经验收通过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6万元。开完会后我们回去给村上宣传这个事,当时村上无人举手说自己有能力修房子,散会后我们五社两个村的队干四人在商量那这个名额给谁,我们就理了一下村上无房的贫困户,最后降某某说被告人志某没有房子,也是村上的精准贫困户,把这个名额给他,我们没有意见,就把这个名额给了被告人志某。后来我就一直在牛场上,没有看见被告人志某是否修了房子,听人说被告人志某没有修房子。大概是2016年年底我们发工资的时候,乡上也通知新居建设获得补助的人员来领补助,当时被告人志某没有来,我看见降某某向乡上的回家尼某某某说,他帮被告人志某领取,尼某某某说必须要本人来取,后来我领了自己的工资就走了,没看见降某某到底取没取被告人志某的补助金。 9.达某的证言。 证实2016年(具体时间不详),当时乡上通知我们全乡的村干部去开会,会上乡上的领导说国家有一个政策,无房的贫困户按照文件要求修房子,经验收通过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6万元。开完会后我们回去给村上宣传这个事,当时村上无人举手说自己有能力修房子,散会后我们五社两个村的队干四人在商量那这个名额给谁,我们就理了一下村上无房的贫困户,最后降某某说被告人志某没有房子,也是村上的精准贫困户,把这个名额给他,我们没有意见,就把这个名额给了被告人志某。后来听降某某和细某某某说被告人志某买了阿某的房子,来通过验收获取补助。2016年底我们发工资的时候,我看见降某某向乡上的领导说他帮被告人志某领取新居建设补助款,我看到降某某着这个钱走了。 10.阿某的证言。 证实2016年年底,我在牛场上放牛,被告人志某找到我,让我把我新修的房子借给他用一下,因为我们是亲戚关系,我就借给了被告人志某。大概过了一个多月,我准备在那个房子里面放点冬天给牛吃的草,我就让我儿子去找被告人志某要了钥匙。 11.本某某某的证言。 证实2016年大概是6月份,藏区新居建设的名额下来了,普查村只有一户,根据村民贫富,后面选的是被告人志某。被告人志某的情况是没有房子,就要去修房子,我三天两头给他打电话催他修房子,没有房子就拿不到补助款,被告人志某答应我说尽快修房子,但是他后面也没有修房子。被告人志某领取补助金的时候,我在成都市新都区挂职,没在理塘县,当时普查村的包村干部巴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藏区新居建设的钱发不发给被告人志某,我说房子没装修完就不要给,过了几个小时,应该在下午,巴某再次给我打电话说被告人志某的钱已经被降某某拿走了,我更多的就没说什么,就叫巴某把被告人志某的手续补齐。资料是我们被骗了。被告人志某用的阿某的房子,说是他买了的,就用这个房子报送的资料,从而领取的补助款。 12.巴某的证言。 证实被告人志某带我们乡上的人去看普查村的一套房子,先给我们说的是他修的房子,后来我们听三社的会计说是他买的。在降某某替被告人志某领钱的当天(具体时间不详),我还给我们乡的副书记本某某某汇报过,当时问他被告人志某没有入住那套房子,还要不要发钱给降某某,本某某某说的不要发,之后书记次某某某让我把钱发给降某某。 13.博某某的证言。 证实在2016年(具体时间不详)的时候,曲登乡政府给我们单位申请竣工验收,说是有几户已经将藏区新居建设房屋建好可以验收,我就和代某一起到了曲登乡政府,然后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带我们两个挨户进行验收,我们验收的标准是看房屋是否是新建,面积是否达标,房屋结构是否安全。因为区乡的房屋都没有房产证,所有的验收都是乡政府带我们去验收的。在2016年房屋验收合格后就把钱打到了曲登乡政府的账户上,由曲登乡政府负责发放资金到每户改造户手中。 14.代某的证言。 证实曲登乡政府工作人员给我们口头说乡上的新建房屋可以验收,我们便组织工作人员到乡政府沟通,乡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建房者将我们验收的工作人员带至新建房屋地点进行验收,若房屋面积达标,房屋结构物安全隐患,均予以通过。藏区新居建设的补助标准总共是每户6万元、 1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证实被告人志某对借用的房屋辨认无误;被告人志某对给钱的降某某辨认无误;被告人对借用房屋的阿某辨认无误,证人阿某对借用房屋的被告人志某辨认无误;证人细某某某、达某、四某某某对被告人志某辨认无误。 16.理塘县扶贫攻坚指挥部文件(理扶指【2016】1号)、理发改【2016】222号文件。 证实2016年185户预脱贫户无房、危房建设(每户补助金额由县住建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资金来源整合2016年藏区新区建设资金871.1万元、甘才综【2012】35户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50.9万元、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资金20万元、国土资源局项目(地灾避险搬迁资金168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17.理塘县藏区新居建设申请审批表。 证实户主被告人志某申请新居建设,理塘县曲登乡人民政府经研究同意对其房屋进行新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 二、涉案赃款6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阎书勇

审 判 员  于 玲

人民陪审员  夏 仁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贡 布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