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 决 书 (2019)宁0402民初44号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4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本科文化,居民,住固原市。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16日,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固原市。
第三人:田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12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本科文化,居民,住固原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xxx福特翼虎一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扣押原告车辆产生的替代车辆使用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车牌号为xxx的福特翼虎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原告怀孕后,该车一直由原告丈夫田某某使用,2018年8月7日,原告在用车时才被告知车辆已经被丈夫田某某抵押给了被告王某某。抵押的原因是原告丈夫田某某于2018年8月7日,在被告处借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车辆,但被告王某某均以理由搪塞、拒绝原告的要求。至今,原告的车辆仍被被告非法占有。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求的车辆我不知道是原告的婚前财产,是原告的丈夫将车辆以10万元买给我的,之后原告曾打电话沟通,我也与原告丈夫沟通,原告丈夫承诺于2018年11月15日还款5万元,2018年12月15日还款5万元,至今收到还款1.5万元,所以暂时车辆一直在我这。同意返还车辆,车辆已经以3万元卖给了别人,我现在去赎车,一个月后返还,车辆替代费我不予承担,因为车辆是原告丈夫买给我的,我没有义务承担。事实与理由正确。第三人田某某辩称,被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2018年8月7日经朋友齐某某多方介绍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利息为10000元一天30元,车是我开去的,没有卖车,当时是为了还银行的贷款,资金周转。我和齐某某、杨某某去抵押车并取钱97000元(扣掉3000元的利息)。在清了6000元钱的利息后,我有点紧张,当时,被告就找原告和担保人,当天晚上,我报警了,我就用信用卡刷了9100元的利息,清了9月份的利息,十月之后,我还了15000元的本金,车是还利息、抵押,没有卖车。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xxx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车辆在其名下;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车辆是其个人婚前买的;3、结婚复印件(提供原件质证,质证后原件予以退回)一份,证明涉案车辆系其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质证认为证据均属实,无异议。第三人田某某对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应予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买卖车辆的协议原件一份,原告、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和第三人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车辆是第三人卖给他的。原告认为车辆买卖协议写明“张某某夫妻”,但是没有张某某的签字,同时,田某某的签字也不像本人签的。第三人认为车辆买卖协议不是自己写的,签名是自己签的,指印自己按的,但没有卖车,当时写了借款合同和车辆买卖协议,被告说这样有保障,其他证据属实。该协议是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协议,不予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还是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原告张某某的丈夫,本案第三人田某某在2018年8月7日将原告婚前个人财产xxx福特翼虎一辆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和车辆买卖协议抵押给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在审查本案第三人田某某提供的手续后,在没有本案原告张某某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将该车非法占有,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所有权。第三人田某某对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无处分权利,却将该车签字抵押买卖给被告王某某,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与被告王某某构成共同侵权。从本案实际看涉案车辆xxx福特翼虎实际控制在被告王某某处,被告王某某应承担主要返还义务,第三人田某某应承担督促返还义务。原告张某某请求被告王某某承担替代车辆使用费1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王某某应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xxx福特翼虎一辆,第三人田某某应承担督促返还义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六)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xxx福特翼虎轿车一辆,第三人田某某承担督促返还义务;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张立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文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