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常虹。被执行人常署娟,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常继宗,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常云裳,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常暑娜,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常维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常署娟、常继宗、常云裳、常暑娜、常维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常署娟、常继宗、常云裳、常暑娜、常维东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署娟、常继宗、常云裳、常暑娜、常维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署娟、常继宗、常云裳、常暑娜、常维东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署娟、常继宗、常云裳、常暑娜、常维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常署娟、常继宗、常云裳、常暑娜、常维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常署娟、常继宗、常云裳、常暑娜、常维东财产以人民币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