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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02财保7号

申请人朱呜哲与被申请人常磊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呜哲;常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402财保7号申请人朱呜哲,男,1983年7月29日生,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常磊,男,1982年7月28日生,现住葫芦岛市东城豪阁盛苑。

申请人朱呜哲与被申请人常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磊名下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XX财产。申请人朱呜哲提供XX名下车牌号为辽XX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磊名下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XX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X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二、查封申请人朱呜哲提供XX名下车牌号为辽XX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铁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