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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4民初10号

曹王丽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供电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曹王丽;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供电段;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10号

原告:曹王丽,女,汉族,1982年3月2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钱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供电段,住,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春都东路**/div>

负责人:苗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院div>

法定代表人:樊越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中段路东iv>

法定代表人:袁国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王丽诉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供电段、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曹王丽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王丽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曹王丽负担。

审判员 郭 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