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9财保178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齐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97407178168。
法定代表人:何铁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商丘华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梁园路与陇海路交叉口(陇海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7110586A。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豫0329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商丘华杰医药有限公司在申请人洛阳奇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处的110万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将担保人李状状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为了经营需要,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解封,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促使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商丘华杰医药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11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状状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现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