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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594号

深圳市易融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茅小辉、张淑萍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深圳市易融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茅小辉;张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594号

原告:深圳市易融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海岸城**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FNM7U。

法定代表人:黄宜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茅小辉,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

被告:张淑萍,女,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 原告深圳市易融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茅小辉、被告张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易融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张淑萍名下价值人民币33600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开具的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90001094的《保单保函》,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3600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张淑萍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3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晓宇